信阳师范学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5-09-14 1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分为3档:一档每人每年3000元、二档每人每年2000元、三档每人每年1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实事求是向组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日常生活开支合理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在同一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推荐。各班对学生成绩、经济困难情况等条件进行认定、审核后,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广泛征求同学意见,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由班委会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审批。
    (三)学院初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情况摸排,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和《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处。
    (四)学校审定。学生处对报送的初选名单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获奖人名单,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学生个人对助学金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内向学院提出,学院应及时做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处提出。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奖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  本细则由信阳师范学院计算机学院学院负责解释。

                                                         信阳师范学院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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