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信阳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信院字[2008]001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学院获奖的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学校的指标,结合学院的学生总人数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5%,且上学年各门课程无补考现象。
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在同一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综合奖学金。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推荐。班级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同学意见,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由班委会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学院初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集体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和《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处。
(四)学校审定。学生处对报送的初选名单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获奖人名单,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第八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内向学院提出,学院应及时做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处提出。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情况,将国家奖学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奖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信阳师范学院计算机学院学院负责解释。
信阳师范学院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